河南省林业厅、公安厅关于确定猎枪经销单位及
豫林公(91)89号 1991年3月28日
各市(地)、县林业(农林)局,公安局(处):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严格猎枪弹具经营管理,现就猎枪弹具定点经销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猎枪弹具经营单位为:河南省林业厅物资站、洛阳市林产品经销公司、南阳地区林产品经销公司、新乡市林产品经销公司、三门峡市振华综合商店、漯河市 退伍军人接待转运站猎具商店、登封县林产品经销公司、巩县林业物资站。原经各市(地)、县公安局批准的猎枪弹具经销点一律撤销,其剩余猎枪弹具送交省林业 厅物资站处理。
二、猎枪弹具销售实行计划与限额控制。各经销单位要执行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销枪限额,不准超额出售猎枪。省林业厅物资站负责全省猎枪弹具的订购和进货,并 按照林业厅下达的销枪限额,及时通知各经销单位到本站提取。其他经销单位如确需到厂家订购的,必须经省林业厅批准并开据证明。
三、各经销单位必须严格照章经营,不得经销非林业部定点猎枪厂生产的猎枪产品,同时要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现违章经营或因猎枪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取销猎枪经营资格。
四、严格猎枪购买审批手续。个人或单位购买猎枪,必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填写购买猎枪申请书。县级公安机关凭林业主管部门的批件,审核同意后发给 猎枪、弹具购买证。持证人应凭证到上述指定的猎枪经销单位购买。购枪后要立即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猎枪持枪证,然后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狩猎许 可证,缴纳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公安机关只能将猎枪购买证开到上述指定的猎枪经销单位,不能出具到省外及生产厂家的证明。
五、切实加强猎枪管理和狩猎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掌握猎枪底数及分布情况,建立猎枪管理档案,加强狩猎管理。对持有猎枪而未办理猎枪持 枪证和狩猎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到县(市)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补办。发现非法持有猎枪和违章狩猎者,要当场没收猎枪弹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过去发文与此文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