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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贵重物品不能忽视保价条款

时间:2018-03-27 09:03:37

快递邮寄的物品,不乏贵重之物,为此,快递公司推出了保价服务,保价条款直接标注在快递单的背面,作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然而,多数用户却对保价条款知之甚少,抱着侥幸心理,为了节省保价费用,在邮寄时不声明物品价值、高价低保等现象也属常态,以致贵重物品丢失后与快递公司引发纠纷。

保价和保险赔付不同

虽有一字之差,但保价与保险的含义却相差甚远。

保价是指用户针对寄递的物品,向快递公司声明其价值并支付相治疗癫痫病哪家医院比较好应的费用,快递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一种服务承诺。当货物出现损失时,快递公司会在声明价值范围内赔偿相应损失,保价的费率及很高声明价值由快递公司自行制定。而保险则是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风险保障服务,其中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很好的治癫痫方法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由此可知,保价与保险所针对的主体及赔付的事项并不相同。

此外,国外快递企业通常是将保价业务交给专业的保险公司,而国内则不同,多数快递企业并没有向保险公司购买货运保险,因此一旦出现赔付情况,快递公司需由自己承担责任。

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

寄件人将物品交由快递公司邮寄,双方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其中寄件人又被称为托运人,快递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价条款实际上就是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关于特定寄递物品损毁、灭失的赔付的约定,只是由于保价条款通常直接预先印刷在邮单上,不必经由双方协商,因此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怎样才算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呢?一般而言,将保价条款印制于快递单据的显著位置并标黑,使寄件人能够明显看到,快递员在收件时主动提示并说明,可认定为尽到义务。否则,寄件人邮寄物品时没有保价,一旦物品丢失,按照格式条款零赔付可能对寄件人而言显失公平,但是也只有当其能够提供证明邮寄癫痫病的症状物品实际价值的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时,才能得到全额赔付。

已签字成快递抗辩理由

不少寄件人出于侥幸心理,认为邮寄物品不会轻易毁损丢失,为节省保价费用选择不保价或者高价低保。这样一来,快递公司会以寄件的签字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其已经知晓并同意格式条款,往往按照合同约定的三倍或五倍邮资来进行赔付,或仅根据寄件人声明的低价来赔偿。此外,如果没有保价,一旦物品毁损丢失,真实价值无法确认,即使寄件人能够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价值鉴定等来佐证,也无法证实该邮寄物品就是其中所指之物,因而无法得到全额赔付。

寄件人不愿意保价除了其自身原因外,部分快递公司的消极态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他们往往将很高声明价值定的较低,例如仅对2万元以内价值的物品提供保价服务。这样一来,快递公司很容易将自身置于纠纷中。

法官提醒寄件人,如需邮寄贵重物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仔细阅读邮单上的合同条款,根据其费率及很高声明价值,结合邮寄物品价值,综合衡量后谨慎决定是否选择邮寄;二是邮寄时要留存与快递员对物品价值的声明及估价的证据,如录音、照片、录像等;三是在邮单上详细写明邮寄物品内容、价值、数量等信息,并妥善保存邮单。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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