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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12月起明码标价出新规

时间:2017-12-14 12:26:39

餐饮业12月起明码标价出新规

本报消息(记者徐朝晖)为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从12月1日起我省将对餐饮行业实行明码标价新规定,严格禁止六种价格行为,并要求先消费后结算、大型宴会等的价格和服务,事先必须经消费者确认。

根据《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经营者必须对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等实行明码标价,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含税价格。

明码标价主要采取标价签(牌)、价目簿(表)等形式,也可采用智能化终端等电子点菜方式。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新规定对明码标价的范围和内容进一步细化,要求经营者销售各种菜肴、面点、饮料、烟酒、茶水等食品,都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应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对按份计价的菜品,是否标明主料名称及重量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称重计价的菜品需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确认。

过去,由于未事先对价格和服务约定确认,先消费后结算往往容易引起争议,新规定对此进行了特别明确和规范。经营者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提供商品和服务前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采用促销形式销售,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经营者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的,应事先与消费者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并签订合同或订单经消费者签字确认。

据悉,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六种行为: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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